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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莫缺记录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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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会议记录有什么法律效力?为什么股东会议记录是不可或缺的?

甲服装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投资设立,其股东分别是王某、张某、范某。三人的出资各占公司资本的三分之一。2003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王某、张某、范某三人都参加了会议,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了免除公司董事李某的职务的决议。但由于当时股东会会议没有专人记录,也就没有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决议作出后,李某以决议的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

法宝解析:

股东会会议记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股东查阅会议记录,了解股东会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二是会议记录是准确地分析和确定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情况的依据。而股东会会议记录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作出决议的股东的签名。签名是对股东意思的确认,是认定股东意志的依据,因此,没有股东签名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是无效的。

本案中,在作出罢免董事李某的决议上,内容上不存在违法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之一。但是该决议的作出并没有做会议记录,也没有股东的签名,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应当对所仪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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