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亲办案例
竞业限制不再简单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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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到底什么是竞业限制呢?通俗的来说,就是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内部掌握着核心商业秘密的高层领导和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同行业或者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何文是个有着十几年工作经验的老销售了。为此,不少公司都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在一番深思熟虑后,何文接受了一家进出口公司的邀请,担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入职的第一天,人事部门就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要求何文签字。何文仔细翻阅了一下,看到一个特殊条款,大体意思是这样的:鉴于何文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离职后的3年内,不得到任何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如果何文违反了该条款,就要赔偿公司的损失。

短短的几行字,却让何文的心里打起了鼓:这不是限制我以后的就业范围吗?如果不干销售这行,我的饭碗不就没有了吗?为此,何文没有立即在合同上签字,而是说拿回家好好看看,签完了再给人事部门送过去。人事经理看了何文一眼,意味深长的说:兄弟,我理解你的心情。但这是公司规定,也是没法儿的事,你自己掂量掂量吧。

就这么着,到了下班时间,何文揣着劳动合同回家了。由于心里搁着事儿,何文连晚饭都没吃就回了卧室。看着老公忧心忡忡的样子,何大嫂赶忙询问他是不是遇到了麻烦。在何大嫂的追问下,何文就把劳动合同的事告诉了她。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何大嫂拉起何文,说带他去见一个人,肯定能给他解决这个难题。何文将信将疑的跟着何大嫂出了门。

原来,何大嫂带何文见的人就是隔壁新搬来的小赵。小赵是位律师,上个月才搬到他们这个小区。果不其然,在听了小赵(的)一番话后,何文紧锁的眉头慢慢舒展开了。那么,小赵跟何文说了些什么呢?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宝解密:

原来,何文看到的特殊条款叫做“竞业限制”或者“竞业禁止”, 对此,《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到底什么是竞业限制呢?通俗的来说,就是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内部掌握着核心商业秘密的高层领导和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同行业或者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如此说来,这家进出口公司的规定是合法的了?答案是 “不”。

法律在赋予企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还给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1、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2、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3、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由双方商定;4、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劳动者不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

由此可见,文中的进出口公司所约定的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条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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